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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BVI離岸基金結構
為什么有越來越多投資者選擇設立離岸基金?這源于:
離岸基金的主要作用是規避國內單一市場的風險,幫助客戶進行全球化的資產配置。離岸基金根據基金發行公司注冊地以及計價幣種,可分為:
(1)由國外的基金公司發行、募集,通過在國內成立的投資顧問公司引進、由國內投資者申購的基金。該離岸基金注冊地在海外,屬私募離岸基金,適用于結構規劃與稅務籌劃。即注冊在國之外的離岸中心的基金,只要該離岸基金不在離岸中心與當地公眾開展業務,就可享有作為豁免公司或企業的免稅待遇,當地政府會豁免該基金來自于非當地收入的稅收,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開發售,投資對象和范圍無法律限制,存在更大的操作空間,可以在更廣的范圍內設計投資組合策略。
(2)由國內基金公司發行、募集資金,赴海外投資的基金。該離岸基金對移民投資或出國留學是一種合適的財務工具。
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基金的好處是:基金累計資本收益、股利、分紅大多為最低或零稅率。這使得基金跑贏同業的機會得到提高,且放大了基金經理、顧問和管理員獲取的利潤空間,而監管條件的寬松使得基金容易成立,由于有大量外部供應商提供配套服務,后臺運行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這種靈活性與積極性為基金有效運行提供了基礎。如同信托一樣,在每個法區設立的基金有不同的設立及監管規定,這里,我們為您分享BVI離岸基金的注冊情況。
英屬維爾京群島基金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自1998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注冊的受監管的基金數量達到3400多只。而此并不包括大量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數量。由此可見在BVI注冊基金已經成為主要選擇之一。
除了稅率以外,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基金的特殊優點是:美元為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官方貨幣,沒有外匯管制或資金轉移的限制。同時基金在選擇和投資組合的構建以及本身的內部結構,都有更大的操作靈活性。
BVI投資基金可依照《英屬維京群島2004 年商業公司法》設立為有限公司,或依照1996 年《合伙法》(Partnership Act,1996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設立為國際有限合伙模式,或者以最常使用的單位信托,作為開放式基金或者封閉式投資基金的載體。具體要采用哪些結構模式?把您的需求告訴我們,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的需求,來考量是需要采取公司、合伙、單位信托作為BVI基金的結構選擇。
1、公司結構的選擇
封閉式基金因為資本額固定,價格取決于供給需求面,因此大部分客戶設立時都會選開放式基金。在《證券與投資業務法2010》(SIBA,2010)的規定下,將BVI的開放基金粗分為四種:
專業投資者基金。這是目前最受歡迎的結構,約有70%的BVI注冊基金采取這種設立模式。屬于開放式基金,其特色為:基金收益只能由專業投資者所有;除豁免投資者外,起始投資門檻為10 萬美金,所謂豁免投資者系指該基金經理、管理人、承銷人、基金經理及發起人的雇員或基金本身職員;專業投資者的門檻并不高,定義上系指投資者在平常淪為其自身賬戶或他人賬戶,收購或處置基金的財產或與基金財產有相同種類的資產,亦或簽署聲明表示其單獨或與配偶共同的凈資產超過100萬美元(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的人士,即可被視為專業投資者。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也是開放式基金,是指投資者不超過50人且通過私募方式進行募集的共同基金。
公共基金。與專業投資者基金及私募基金相比‖公共基金的監管最為嚴格,其對投資者資格雖然沒有嚴格規定,但需按照通行的會計準則制作會計報表,并經BVI當局認可的審計師審計,同時對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內容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共基金在海外進行運作,每年應由基金主要運作地的有權監管部門出具“合規證明”,以表明其在當地的運作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
受承認之外國基金。如同字面意義,指經過FSC承認可以在BVI銷售的外國基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經成立并開始運營的共同基金可申請成為獲認可外國基金。外國基金申請的原因是希望向位于BVI 的投資者發售股份或有意在BVI經營業務。
這種認可有幾項必要條件:該外國基金在其成立地所在司法管轄區已經受到監管與授權性質的法律規管,且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FSC)認為該規管可為BVI 的投資者提供至少等同于開放基金投資者獲得的保護,該司法管轄區與BVI 雙方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充分的合作安排。
那么,在BVI設立公司型結構基金如何運作?這里為您分享些細節問題:
首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基金,必須在BVI設有注冊辦事處和一個注冊代理。共同基金須在BVI 聘請一名授權代表。每個專業和私人基金都需擁有至少兩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是個人,公共基金不可設有公司董事。若基金在BVI沒有設置主要的管理機構,則須聘請一名BVI本地的“授權代表”。
其次,專業和私人基金須設有一位基金經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員須在職能上獨立于基金中的其他人員。符合規定的基金也可向FSC申請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并沒有對經理、投資建議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員所處的地點設置特別要求。BVI基金無須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即使召開會議,地點也無須在BVI境內。
另外,專業和私募基金都須任命一位審計師,其應符合SIBA條件和《BVI規管準則》。這可向FSC 申請豁免該項要求。專業和私人基金須在財務年度終結后六個月內向FSC 提供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公共基金則需要任命一位獲FSC具體批準的審計師。
2、國際有限合伙結構
國際有限合伙可同時應用在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而用在封閉式基金的機構較多,或者是當成開放式結構主連接基金的母基金結構。其要求至少兩位合伙人(一個普通合伙人GP,一個有限合伙人LP),GP不需在BVI有住所也不需為BVI 居民,但GP和LP資訊及損益費用皆完全對公眾公開,合伙協議可以規定在基金首次交割后1年內可接納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2年,基金均會設置一個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大約10年,但到期后經合伙人同意亦可適當延長1~2年。 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費分配等其他結構和國內有限合伙類似。
3、單位信托結構
所有基金資產依照信托契約之受益人區分受益權(稱為單位)且可自由轉讓贖回,受托人和單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贖回、估值等規則條款都規定在信托契約內。單位信托的受托人需要是依照BVI《銀行信托公司法》(Banksand Trust Companies Act,1990) 許可的持照信托公司。信托契約明確投資經理之權限及授予的日常投資策略。一般單一型且考量到資產傳承的客戶會考慮這種結構。
BVI基金在設立上沒有最低資本要求,在名稱、數量、類別和股份上都可以創建權限指定,也可發出多種類別的股份以區分不同類別的資產、投資甚至貨幣。如果客戶有更復雜的布局需求,則可通過普通表決權股份及無投票權的優先股等設計,達到客戶需求。而該基金的發起人和管理人,可通過內部文件,規定基金本身投資政策、投資工具和借貸權等內容。
談到時效,以商業公司形式架構的BVI基金為例,需要向公司事務注冊處存檔章程大綱與細則。通常章程大綱與細則一旦定稿,基金可在24小時內成立。但發售股份前需留有額外的時間,以供定稿、簽署招股書及獲得必要的政府批準。整體時間大約四到八周。
關于費用,BVI的基金管理服務可以集成專業顧問來提供服務,基金管理費最低每年約為1.8萬美元。實際費用取決于諸多因素,比如基金的股東、股份類別和系列、資產涉及的價值計算報告、號碼類型和基金報表頻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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